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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2020-01-14 20:50:10 阅读: 来源:大班椅厂家

谁有权建立“航空黑名单” 航空公司不能任性

谁将被列入黑名单,以及谁来列入,依据什么标准和程序列入,被列入人有何救济途径等等,都将由法律先加以明确。而这些规范的制作,不仅需要航空公司的参与,同样需要旅客的意见。

朋友圈里看谁不爽,可以直接拉黑。民航圈中,是否航空公司看谁不爽,也能直接拉黑、拒绝服务呢?答案是,不能这么任性。《加强民航法治建设若干意见》与其说是为“航空黑名单”正名,不如说是对现有“航空黑名单”的严厉叫停。

显然,民航局认可的“旅客黑名单”制度,是要“依法规范”的一种航空运输安全制度,而非个别航空公司为片面追求企业利益所采取的手段。所谓“依法规范”,就是要将这种“旅客黑名单”的事项原由、条件认证和办理程序都交由法律来说了算。法律,是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通过的规范性文件。也就是说,民航局也无权来定义和设计这个“航空黑名单”。至于航空公司,就更不用说了。

不过,确实有航空公司自行设立过“黑名单”。如早在2007年,春秋航空公司就曾将一些据称是“闹赔”的旅客拉入“黑名单”。2012年7月,春秋航空再度因“航空黑名单”卷入舆论漩涡时回应称,该名单是“暂无能力服务的旅客名单”,实属无奈之举,并将继续无奈地执行。

在没有法律授权之前,不管哪个航空公司,都不应如此无奈。不仅因为民航法上还没有关于“航空黑名单”的只言片语,更因现行合同法上明确标注了“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、托运人通常、合理的运输要求”。对于承担公共交通服务的企业来说,拒载是项严重的指控。航空公司对“黑名单”上的旅客拒售机票、拒提供航空运输服务,已背离了航空业作为公共交通服务的基本属性。

当然,“航空黑名单”并不是不能设立。在不少欧美国家,也有“航空黑名单”制度,但都是基于航空安全的原因而设立,并不与旅客的“过度维权”行为挂钩,更不能对维权的旅客进行“有罪推定”。旅客曾经向航空公司主张过权利,并不等于他每次乘坐飞机都会“过度维权”,更不等于他每次维权都会影响航空安全。旅客的维权行为是否属于“过度维权”,也不能任由航空公司单方面来判断。而如果旅客的维权行为触犯了航空法,危及航空安全,自应由执法部门来处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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