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好意担保担保人一审被判连带清偿288万[新闻]

发布时间:2020-11-21 21:11:35 阅读: 来源:大班椅厂家

伪造税务证明、财务报表等,以空壳公司名义,向银行骗贷款340万未能偿还。骗贷者因犯骗取贷款罪被判刑,并被判令退出违法所得,偿还银行。不料,骗贷者服刑期间死亡,还有288万未还款。银行随即将昔日担保人告上法庭,要求连带清偿。

近日,南安法院一审认为,银行未变更或撤销合同,合同及相应担保声明依然有效,判令担保人连带清偿288万及其利息、罚息。担保人不服,欲择日上诉。

本案一审判决结果,在业界有不同看法。在骗贷行为中,贷款合同和担保合同是否有效?涉案的贷款,是刑事追赃问题,还是民事追偿问题?且看各方说法。

【事件实】

骗贷者身亡担保人成被告

出于资金周转需要,自2005年以来,王某伟多次向福建南安农村合作银行溪美支行(今年2月起,更名为“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溪美支行”,以下简称“溪美农商银行”)借贷。

自2005年12月至2009年5月,王某伟以“南安市溪美塑胶有限责任公司”的名义,先后向溪美农商银行贷款700多万元。前七笔按约还清,后两笔共计340万元,未能偿还。这两笔贷款,均由潘某水及其经营的水泥公司担保。

2009年底,王某伟不见踪影。警方查知,这家塑胶公司,实际上只是空壳公司。上述贷款,皆是王某伟以这一空壳公司的名义,采用伪造税务登记证、公司财务报表等手段取得。

2010年5月,王某伟主动到南安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投案。去年10月,南安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,以骗取贷款罪,判处王某伟有期徒刑3年,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,并责令王某伟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40万元,返还银行。

该判决宣判前1个月,该塑胶公司将王某伟生前所持股金变卖,偿还银行借款本金52万元,余下288万元未还。

不料,王某伟在服刑期间患癌病逝。为此,今年3月,银行向南安法院提起民事诉讼,请求法院判令担保人潘某水及其经营的水泥公司,承担连带还款责任。

近日,南安法院一审宣判,该塑胶公司应偿还银行288万元及其利息、罚息;潘某水等人,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,其承担责任后,有权向该塑胶公司追偿,或要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其他保证人,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。

【各方说】

法院:受害方未撤销合同,合同依然有效

“一方以欺诈、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,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,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。”法院解释,本案中,银行未主张变更或撤销合同,因此该贷款合同及相应担保声明,依然是有效合同。

律师:涉及多种法律关系,不能一概而论

福建温陵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肖志云认为,本案同一种行为,涉及多种法律关系,不能因王某伟被追究刑责,就认定本案属于刑事法律关系,而非民事法律关系。

“因此,本案作为民事案件受理是合法的。而被告潘某水等人出具的担保声明,主体资格合格,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。故个人担保声明书,也是合法有效的。”

肖志云还提出,在金融贷款行为中,双方在借贷合同里,一般都会作出详细约定,比如“若意外原因导致主合同(贷款合同)无效,那么,从合同(担保声明)依然有效”,从这个角度讲,本案的担保合同也可以是有效的。

学者:违法合同即无效,担保人无需担责

“《合同法》明文规定,违反法律规定的合同,就是无效合同。”华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、法学博士、硕士生导师吴情树则认为,本案中,既然王某伟通过虚构手段骗取贷款,并被处刑罚,这意味着,此前双方所签订贷款合同违法,即无效。

“相应来讲,担保人在不知情的前提下,提供担保,因此从合同(担保声明)也是无效的。涉案贷款,属于刑事追赃问题,不符合民事追偿的条件。”

福建伟盛律师事务所黄宏阳律师,对吴情树的观点表示赞同。

福建重宇合众(泉州)律师事务所孙忠秋律师则提出,假如本案是在签订合同后,临时起意骗贷,王某伟则是“以合法事实掩盖非法目的”,在这种情况下,合同有效,担保人应连带清偿。

“相反,本案王某伟是伪造税务登记证等,蓄意骗贷,因此贷款合同一开始就是无效的。这时,担保合同自然无效,担保人无需担责。”(海峡都市报闽南版记者 韩影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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