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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实践中应审慎援用诉讼时效制度-【资讯】

发布时间:2021-07-14 18:48:42 阅读: 来源:大班椅厂家

诉讼时效制度具有督促债权人行使权利,禁止权利的滥用,维护社会交易秩序等价值,然而,于实质正义而言,其仍然存在一定的“反道德性”,表现为:不论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是出于善意、恶意或其他原因,只要二年期间一过,债权人的权利就不再受法律保护。

同时,我国自古以来“欠债还钱、天经地义”的习俗,使普通民众更加关注的是债务人履行义务的正当性,而非债权人“怠于”行使权利的懒惰性。所以在普通民众看来,诉讼时效制度是最有悖情理和不可理喻的一项制度。基于法制发展程度、权利保护现状等现实因素,我国现阶段诉讼时效制度应在兼顾权利人、义务人双方利益大致平衡的前提下,将保护权利人作为应然价值趋向。

将保护权利人作为诉讼时效制度的应然价值趋向,就要求在司法实践中适用诉讼时效制度时,从有利于债权人角度考虑,以实现实质意义上的公平。然而,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常常出现“从严”倾向,法官动辄适用诉讼时效,造成权利失衡,尤其在大额债权的情况下,仅因为时效超出了很短一段时间便否定债权人的胜诉权,使得对权利人及义务人的利益保护程度明显失衡,偏离了诉讼时效制度设计初衷。

诉讼时效随意的适用表现为对权利的不合理的剥夺,只有拓宽诉讼时效制度的适用范围,才可以制约诉讼时效制度的滥用。在司法实践中,除非义务人能提供确凿、充分的证据证明债权人的债务确已超过诉讼时效,在判断是否存在诉讼时效中断、中止等情形时应运用从宽解释的原则,审慎援用诉讼时效制度否定债权人权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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